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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發布日期:2019-03-25   浏覽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校研究生資助政策體系,做好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工作,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據江蘇省财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财規〔2014〕1号)等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江蘇省研究生普通獎學金調整為江蘇省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财政與省級财政共同出資設立,用于資助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脫産學習,入學時檔案、人事關系全部轉入我校,并且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研究生),補助其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資助條件、标準及發放要求

  第三條  資助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第四條  資助标準:博士研究生12000元/生/年,碩士研究生6000元/生/年。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每學年分10個月發放,七、八月份不發放。學校按月将研究生國家助學金以銀行轉賬方式發放給符合條件的研究生。

  第六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确定身份參與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

  第七條  享受助學金發放範圍及發放标準的研究生,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停發助學金。

  1.研究生出國(境)聯合培養,在國(境)外學習期間;
  2.研究生休學期間;
  3.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
  4.因各種原因提前終止學業者,或轉為在職人員者;
  5.無故拖欠應繳費用(學費、住宿費等)者。
  停發助學金的研究生在複學、恢複學籍或補足應繳費用後方可繼續享受;出國(境)聯合培養結束且按期回校者,補發其在國(境)外學習期間停發的助學金。延期畢業研究生在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學習期間不再享受國家助學金。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每年4月30日前,學校将符合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條件的在學研究生人數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年9月30日前,由研究生院發布通知;各培養單位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小組按通知要求做好宣傳組織工作,并确定拟資助對象名單報研究生院;經審核通過後,确定正式受資助學生名單;學校組織各培養單位在江蘇省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

  第九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規和省下發文件規定,對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各培養單位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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